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6月1日
国家/地区:英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异议理由
《商标条例》5(2)(b)款:
(2)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which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如果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并且与在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则该商标注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不得注册。
裁定结果
本案异议人仅主张一条异议理由,即在先近似,对申请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依据的在先商标为其注册的国际商标第1635569号延伸至英国的注册。
基于此条异议理由,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贵”字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与其已注册商标“贵”完全相同;商品方面,两者的商品高度相同和近似,因此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混淆。
此案双方当事人的商标均为中文商标,注册处依据此前判例指出,判断外文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当地是有多少比例的消费群体能熟知外文含义,只有当比例较大时才需要从含义上来考虑商标的近似情况。综合考虑,注册处从以下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并作出裁定:
1、商品对比
两者都指定保护商品米酒;此外,除啤酒外,争议商标的商品都包含在异议人的酒精饮料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商品可以被认为是相同的。
2、一般消费者及其购买行为
双方商品的一般消费者为普通公众中的成人,且他们在购买商品时更有可能给予更多关注的是他们喜欢的类型、口味或浓度,他们不太可能对双方的品牌感到困惑。
3、商标对比
两件商标均由汉字组成,只是汉字数量差别。两者的产品是由整个公众购买的,因此不会只针对华人群体。尽管异议人认为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懂中文,但注册处并没有得到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反而认为在英国酒精饮料消费者中,讲中文的人数还不够多,不足以将其考虑在内。一般消费者无法说出这两个商标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无法进行比较。即使双方商品是相同的,注册处不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因为商标中的字符数量不同而将一个商标误认为另一个商标。
综合判断,注册处认为双方商标在商品上虽构成相同,但商标整体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失败,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1、企查查显示,贵州贵酒系洋河全资控股公司,成立于1985年,而中国贵酒则是注册地在香港的一家公司,成立于2019年。至今,就谁是真正的“贵酒”,贵州贵酒还在与中国贵酒集团持续诉讼战中。
2、从本案可以看出中文商标在英国的接受程度很大,即便商标中含有国名,亦可以接受;另外从本案也可以看出非中文国家对待中文商标的识别程度不高,在评估近似时会考虑当地华人群体数量以及汉字个数。
3、英国商标异议程序介绍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2个月或延长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抗辩书;
(3)、提交证据和书面陈述:双方提供各自证据,并可对对方证据作出评论或质疑有效性,提交书面陈述;
(4)、聆讯:聆讯官根据在案文件或聆讯,作出书面异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