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1年6月1日

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异议理由

1、《商标条例》第11(5)(b)条:

如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2、《商标条例》第12(3)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

(a)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及

(c)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裁定结果

本案异议人走完全部程序,包括出席聆讯,但申请人只进行了反陈述,并未提交支持其申请的证据以及出席聆讯。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指出,异议人于2001年成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主营业务为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环保型家用液体洗涤产品,为中国内地洗涤行业的龙头企业。“蓝月亮”为其公司商标及商号,而多年来“蓝月亮”商标在字体上经历多次演化,于2009年委托陈幼坚设计公司设计并开始采用“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作为其主要商标。

异议人在全国各大媒体上宣传其产品,包括中央电视台、各省市电视台、全国性报刊、专业杂志、各大城市的大型路牌、公交站、全国行销中心的企业广告、国际展会广告等多种投放形式。自2004年起,异议人先后聘请林忆莲、张柏芝、郭晶晶、杨澜、国家跳水队等知名人士担任品牌形象代言人。

多年来,异议人曾获得大量殊荣,包括于2011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被香港特区环境局评为“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以及2013年被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家用清洁剂行业领军企业”、“中国洗衣液行业领军企业”等。“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在2011至2017年C-BPI中国洗衣液行业连续七年获第一名。“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于2017年7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

申请人则仅提出反陈述及理由,声称申请商标并非对异议人的抄袭,而是对申请人在中国内地的商标“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编号:1146423)的再创作。该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日期为1996年12月9日及1998年1月28日,指定货品为第16类卫生纸。该商标的原申请人为“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后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并于2017年4月再转让至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注册申请或其主张。而异议人则声明,申请人于2016年7月设立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蓝月亮纸业”),蓝月亮纸业分别于2015年12月及2016年11月在中国内地就第16类货品申请注册“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编号:18631375)及“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编号:22002945)。异议人指其对蓝月亮纸业申请注册“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编号:18631375)提出了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2018年4月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没有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任何反驳。

因此,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指出,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为了与异议人知名商标“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建立不公平的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以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从而令申请人达到不公平地利用异议人商标为自己牟取利益。异议人认为是项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应不予注册。

注册处认为,诉争商标由三个中文字“蓝月亮”组成,其中的“蓝”字包含了月亮和星星的元素。就涉案产品而言,(蓝)月亮和星星并不具描述性。申请人在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时并未有作出颜色声称。异议人商标同样由三个中文字“蓝月亮”组成。二者在视觉上虽有所区分,但整体相似度极高,在听觉上和概念上更是一模一样的。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为中国内地洗涤行业的龙头企业,多年来采用“蓝月亮”为其商标及商号,并自2009年开始采用“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商标为其主要商标。异议人的家用液体洗涤产品深受中国内地消费者欢迎并曾屡获殊荣。其中,异议人的商标曾获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而其产品则获确认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作为一家同样位于广东省内的公司,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的商标及异议人以该商标作为识别其产品的标志并其在市场上享有的声誉和商誉。申请人虽声称申请商标并非对异议人的抄袭,而是对申请人在中国内地的商标“

【涉外判例】蓝月亮香港商标异议案

”(编号:1146423)的再创作,却没有交代诉争商标是由谁人创作,亦没有提交创作者的证供。虽然申请人在反陈述中声称其蓝月亮纸品在相关日期前已投入中国内地市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却没有提交任何符合《商标规则》的相关使用证据支持其主张。

而面对异议人的不真诚申请严重指控,申请人没有在宣誓的情况下解释诉争商标的由来,亦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或出席聆讯。注册处认为,申请人在清楚异议人的商标及相关声誉的情况下,采用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注册商标如此相似的诉争商标,并非偶然。唯一合理的推论是,申请人故意抄袭异议人的商标,以期借异议人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经考虑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后,注册处裁定,按照申请人所知道的事实,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被视为不真诚提出,异议人根据《商标条例》第11(5)(b)条提出的异议成立

案例启示

  1. 本案的蓝月亮跨类异议成功,胜诉关键在于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提供的使用证据予以支持。反观申请人,程序未走完,且对异议人的证据并未提出任何反驳。
  2. 香港是英国法的沿袭地,更注重判例及证据的呈现。依据此前案例(Mila Schon Group SpA v Lam Fai Yung (t/a Tung Kwong Co)[1998] 1 HKLRD 682; 德力康案 第32段)的判例:当两个标志十分相似时,若原创者提出可被采纳的证据证明其创作理念或来源,则法庭可以作出其中一个商标必然是抄袭另一个商标而成的结论。本案申请人并未拿出实际的证据来证明其申请注册并无恶意,亦无法交待其申请商标的创作由来,此为本案失败的关键。
  3. 香港商标异议程序中,反陈述是被异议方必须走的程序,若不提出反陈述,则商标申请则默认放弃,在进行完反陈述后,后续程序若不参与,知识产权署则会继续裁定异议。香港异议法律程序的规则及流程总结如下:
  • 1)、提出异议: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异议理由;
  • 2)、异议答辩: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反陈述抗辩,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则默认放弃申请;
  • 3)、异议人提交证据: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反陈述后6个月内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证据需要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形式提交,如异议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则默认放弃异议申请;
  • 4)、申请人提交证据:收到异议人提交的异议证据后6个月内提交支持申请的证据,证据需要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形式提交,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异议程序会继续,不会默认放弃申请;
  • 5)、证据回应(可选程序):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一方获得许可,另一方通常也会获准提交严格回应的进一步证据。异议人有权作为提交证据的最后一人;
  • 6)、聆讯:在提交证据完毕后,处长主动为聆讯定出时间、日期及地点,并把聆讯详情通知各方;
  • 7)、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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