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2年3月11日
国家:新加坡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双方信息:
异议理由
1、理由一:依据《商标条例》第8(2)(b)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即,若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则不可获得注册。
2、理由二:依据《商标条例》第8(7)(a)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s use in Singapore is liable to be prevented —
(a) by virtue of any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 law of passing off) protect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or other sign 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即,若根据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相关法律规则(特别是假冒法),商标在新加坡的使用可能会被禁止的,则该商标不得被注册/在某种程度上不得被注册。
判决结果
1、针对异议理由一,若异议人想基于该理由赢得异议,则需举证并证明以下事实:
1)申请商标同其在先商标相似;
2)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似;
3)上述所述的相似性可能导致混淆。
因新加坡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异议人举出以下三个欧盟异议案来支持其观点
案例一:
PUMA(彪马)异议欧盟商标第011142395号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上诉委员会认为,双方尽管在设计上存在细微差异,但被异议标在视觉上具有中等程度的相似性,因为它们传达了一种类似黑色猫科动物跳跃的整体视觉印象。
案例二:
Arctic Cat(北极猫)被Slazengers(史莱辛格)异议案中,欧盟总法院认为,两者商标相似,因为两个商标给公众的总体印象都是“由猫科动物的侧面组成,传达了一种运动的印象,其特征是前腿和后腿的位置从身体的中心部分延伸”。
案例三:
Slazengers(史莱辛格)被PUMA(彪马)异议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两者相似,因为普通消费者主要会记住“跳跃的猫科动物”的整体视觉印象。
商标注册处依据双方提供的事实理由及所陈述证据材料、案例,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慎重决定:
1)从视觉上比较,注册处认为两者在视觉上总体相似,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如下:(1)两个商标都描绘了一只飞行中的鸟;(2)两者都描绘了侧轮廓;(3)两者都描绘了相对较小的鸟类,以及(4)两个商标都没有描绘眼睛等特征。
2)从听觉上比较,注册处认为当比较两个仅仅由图形组成的商标时,听觉相似性几乎可以不用考虑,因为没有可发音的部分,因此听觉相似性在本案中对于决定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判断无关。
3)从商标设计理念上比较,注册处同意异议人的观点,即诉争商标在概念上是相似的,两者都传达了“飞行中的鸟”的概念。此外,在视觉相似性的背景下,大多数消费者将无法识别特定鸟的种类。
4)指定商品/服务中,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因此商品存在一定的近似程度。
综上考虑,注册处认为混淆的可能性高,基于《商标条例》第8(2)(b)条的异议理由成立。
2、针对异议理由二,商标注册处认为,关于该理由,需基于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1)商誉
2)误导倾向
3)利益损害
在商誉问题上,申请人并未反对异议人在新加坡业务中获得商誉,但申请人对于误导消费者并不承认,但注册处认为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冲突,误导消费者的可能高。在考虑是否造成利益损害时,需考虑异议人是否正在或将要因为申请人商标的误导作用而导致利益损害,注册处认为申请人商标的误导极有可能会影响异议人的市场销售和转移异议人客户的购物习惯,因此支持异议人的控诉,判定基于《商标条例》第8(7)(a)条的异议理由成立。
在审阅了所有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以书面形式的意见后,注册处判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1、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国际知名公司推特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的一些思路,如在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理由阐述中,异议人举出了三个欧盟的商标案例,全部是动物左右方向的商标最终被判近似的案例,这在新加坡异议案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从1824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到1965年正式独⽴,新加坡有超过100年的时间处于英国的直接管理之下,其普通法制度的时间更是将近150年,尽管独立后一直在修订其本国法律,但整体上还是非常受英国法系的影响,因此,异议人以欧盟的商标案例作为理由最终被新加坡商标注册处接纳了。
3、新加坡商标注册在审理本案时,就商标近似理由主要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这一点和中国商标审查制度较为近似,区别可能在于,注册处在审查这一理由时,并不考察异议人商标在本国的知名度,仅仅是从商标本身出发来进行判定。
4、新加坡商标异议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和英国、香港等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比较接近,程序中的任一重要节点未继续则直接判输。具体法律流程整理总结如下: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2个月或延长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答辩: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或请求延长的期限内)提交抗辩书,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3)异议调解:自提交答辩之日起,异议程序暂停,双方可协商或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申请调解;
4)异议程序恢复: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异议程序恢复,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设定证据提交期限;
5)提交证据:双方先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各自证据;
6)预审、异议听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参加预审、异议听证会;
7)异议裁定:根据双方的书面文件和证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做出异议裁定;
8)裁定上诉:若对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日起28天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