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2年8月18日

国家:美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乐高异议美国ECO-BRICKS商标案

异议理由

1、理由一:依据《商标条例》第2(e)1款

根据商标的性质,凡能将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商标,不应驳回其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

(e)构成商标的要素:

(1)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仅是对这些商品的描述或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商标仅对商品进行描述,缺乏应有的显著特性

2、理由二:依据《商标条例》第2(f)款

(f)除本条(a)、(b)、(c)、(d)、(e)(3)和(e)(5)款明确排除的以外,如果申请人已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在其商品上获得了显著性,本章中的其他规定都不能阻碍其注册。专利商标局局长将接受在提出显著性要求之日前五年申请人在商业上实质性独占并连续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作为该商标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的已具有显著性的表面成立之证据。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使用在其商品上或与其相关时,主要是对这些商品地理方面欺骗性的错误描述,但该商标于1993年12月8日之前已在商业上使用,并在申请人的商品上已具有显著性时,本章中的其他规定都不能阻碍其注册。

即,若能证明商标若通过大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允许注册

判决结果

首先,以上述理由(缺乏显著性)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方需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可能会对异议人造成利益损害,即需要证明其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乐高公司声称其有在售卖“玩具积木”,并有意向使用术语ECO和BRICKS来描述其玩具积木。

TTAB(美国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ECO意为“环保、可持续性的”,异议人通过营销宣传其向可持续产品发展的规划,表明了其对使用该术语的意向(“乐高集团在三年内投资高达4亿美元,以加快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和“乐高小组计划在2025年前努力使其包装材料可循环利用”)。

另外,异议人也表明其将ECO一词与产品联系起来,表明它们是环保的(乐高红/蓝砖印花环保传统双肩包,采用“耐用的再生面料”和“再生PET主体材料”。综合考虑,TTAB认为异议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符合提异议的资格。

其次,异议人举证较多美国已注册商标中分别含ECO和BRICKS且保护在玩具积木相关产品的商标,几乎都对ECO或BRICKS放弃了专用权限,足以证明这两个词汇在玩具积木相关产品上已被判定为缺乏应有的显著特性。

针对异议人的主张,TTAB认为在考虑缺乏显著性问题时,必须将商标视为一个整体,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背景下进行考虑。该申请商标中的ECO通常用于表示产品的一个特征,即它是环保的。

BRICKS将该产品的特性描述为玩具行业中玩具块的同义词。这两个术语组合在一起保留了它们的原始含义,即未衍生出其他含义,因此两者组合ECO-BRICKS对“玩具积木”有高度的描述性。

最后,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经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时,TTAB从以下几个方面裁定申请人并未通过大量使用使商标获得了显著性:

1、实际消费者将商标与货品来源联系起来:实际消费者没有证词或其他证据,也没有消费者调查显示购买者将ECO-BRICKS与货品来源联系在一起。

2、商标使用的时长、使用程度和专有程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使用ECO-BRICKS的情况,且异议人提供的消费者调查表也显示市面上并未有消费者听过ECO-BRICKS这个品牌。

3、广告宣传的数量和方式: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广告宣传证据,仅提供了其店铺位置和参加的贸易展的相关证据。

4、销售额和客户数量:尽管申请人证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其共销售了177791种ECO-BRICKS产品,总销售额为2468174.05美元,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有关市场份额的信息,以了解这些销售的背景。

综上,TTAB(美国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认为异议人主张成立,异议成功,申请人的注册被拒绝。

学习心得

1、对于显著性缺失的商标异议理由,仍然是需要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出异议,这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明显不同。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一条涉及显著性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本案被异议人由于仅提供了一些数据,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因此,在异议案中,很难被得到支持。

3、美国商标异议程序介绍: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0天或延长的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提交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的40天内提出答辩请求;

3)证据披露:举行证据披露会议,讨论和解的可能,结束后双方进入初步证据披露和深入证据披露,包括专家披露,双方质询等,为期6个月;

4)审前披露:异议人和申请人进行审前证据披露,提交证词证明证据的有效性等,异议人进行抗辩,为期4个月;

5)简要陈述: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进行互相陈述;

6)口头辩论:若任何一方均可进行口头辩论,需在简要陈述后10天内提出;

7)异议结果裁定。

本案异议人为乐高公司,在美国异议程序如此复杂的制度下,为了确保缺乏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不被其他人所独占,仍然会积极地采取商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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