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1月20日

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诉争事项:撤销不使用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路虎撤销香港商标JAGUAR案

撤销理由

《商标条例》第52(2)(a)条: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may be revoked on any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namely, that the trade mark has not been genuinely used in Hong Kong by the owner or with his consent, in relation to the goods or services for which it is registered,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3 years, and there are no valid reasons for non-use (such as import restrictions on, or other gover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goods or services protected by the trade mark)

注册商标可因以下任何理由而被撤销,即商标的持有人或在其授权下,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未对该注册商标进行真实使用,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裁定结果

本案双方均走完撤销所有程序,商标所有人在提供真实使用证据时,主要提供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使用证据,即1)在EURO MODA(欧梦达)的销售记录以及在EURO MODA解散后,Aswani先生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和制造商的销售证据;2)商标所有人与当地裁缝合作的情况以及;3)商标所有人的JAGUAR在线商店。知识产权署针对商标所有人的三方面证据逐一进行了审核,做出裁定如下:

1、EURO MODA

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一些销售账单和照片用以佐证,知识产权署发现其中12张销售账单均是开给新加坡的客户,无法证实是在香港的使用;其中有些账单没有账单编号,没有注明产品的发货地点,也没有买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有些账单中买家的地址是在三家宾馆客房且账单中涉及数量较大的产品,很难想象如此大量的产品是如何被送到这些宾馆的客房。鉴于上述账单存在的所有疑点,并且即使是Aswani先生(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也无法确认账单是真实的,知识产权署认为这些账单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2、商标所有人与当地裁缝合作的情况

商标所有人声称已向100多家当地裁缝和邮购公司分发了产品目录,并收到了10多家裁缝的积极反馈,但这些裁缝或公司均未出现在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表明产品目录已分发给谁以及何时分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47张织物目录照片中,只有三张在封面内侧贴上了可拆卸的纸质贴纸,并带商标logo,在这三个目录的封面上,“Kelly Giovanni”这一标志以风格化的字体出现在显眼的位置,目录看起来很旧,但可拆卸的贴纸看起来却很新,证据无法证明标签是何时贴上去的,以及这些目录分发给了谁、何时分发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署对该类型的证据不予认可。

3、JAGUAR在线商店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网上商店提供各种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这些产品的价格可以以港币显示也可以运往香港,为支持其观点,商标所有人将其网上商店页面进行了打印,但其页面显示的商标却是“

【涉外判例】路虎撤销香港商标JAGUAR案

”而非本案注册商标。而当调查员在2019年9月27日登录其主页时,其自动跳转至商标所有人的FACEBOOK界面;在2020年7月16日(即撤销申请日后)登录其主页时,发现该网站上没有香港的联系方式。当他试图点击该网站主页上名为“香港”的按钮时,出现消息“对不起,没有与您的搜索匹配的产品”。

在考虑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后,注册处认为商标注册人未能证明其注册商标有在香港实际真实使用,因此裁定撤销成功,注册商标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被撤销。

案例启示

  1. 在撤销案中,商标注册人需证明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在本案中,注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凑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有证据造假的嫌疑,此为本案失败的关键性因素。
  2. 本案撤销申请人路虎汽车公司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前期做了三份调查报告,用来证明对方商标未在真实使用。在香港撤销案中,撤销申请人亦有举证注册商标未使用的责任,否则撤销申请将不予受理。
  3. 香港撤销不使用法律程序的规则及流程总结如下:
  • 1)、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及支持其撤销申请理由的证据;
  • 2)、撤销答辩: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6个月内提出反陈述抗辩并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据或合理的不使用理由,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则默认放弃注册商标;
  • 3)、撤销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证据(可选):收到注册人提交的反陈述后6个月内可继续提交支持撤销的证据;
  • 4)、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 5)、撤销结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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