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状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c)项,形状商标是指由三维形状组成或延伸到三维形状的商标,包括容器、包装、产品本身或其外观。

形状商标可以分为三类:

1. 与商品和服务本身无关的形状。

2. 由商品本身或部分商品的形状组成的形状。

3. 包装或容器的形状。

EUTMR第7条第(1)款(b)项在确定商标是否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时,不区分不同类别的商标。在应用这一统一的法律标准时,必须根据消费者的看法和市场条件进行区分。

评估标准

1、与商品和服务无关的形状:通常是独特的。例如,米其林人的形状商标。

2、商品本身的形状或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形状:对于由商品本身形状构成的标志,没有比其他商标更严格的标准,但可能更难认定显著性。

3、包装或容器的形状:所申请的形状必须与基本或常见元素的组合有实质性的不同,并且必须引人注目。案例:被拒绝的形状商标①手电筒的形状

欧盟商标审查要点:非显著性商标(下)

:这种形状被拒绝,因为它只是这类产品的常见形状的变体。

②糖果包装的扭曲包装纸

欧盟商标审查要点:非显著性商标(下)

:被拒绝注册,因为它是糖果包装纸的正常和传统形状。

二、位置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d)项,欧盟商标审查中,位置标志是由商标放置在产品上或贴在产品上的特定方式组成的商标。位置商标的申请旨在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元素(图形、颜色等)放置在产品上或贴在产品上的特定方式。

评估标准

在检查位置标记时,需要考虑与形状标记相同的因素。特别是,欧盟商标审查员必须考虑相关消费者是否能够识别出与产品本身的正常外观不同的标志。另外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是商标在商品上的位置是否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商标使用意义。

案例:被拒绝的位置标记

①手表表盘上的圆形和矩形区域

欧盟商标审查要点:非显著性商标(下)

:欧盟商标审查认为该商标与产品本身的形式或外观设计没有独立性或可区分性,并且定位元素与市场上的其他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袜子脚趾区域的橙色条带

欧盟商标审查要点:非显著性商标(下)

:欧盟商标审查认为此类图案通常被认为装饰性特征,不被视为具有商标特征。

毛绒玩具耳朵上的纽扣

欧盟商标审查要点:非显著性商标(下)

:纽扣是毛绒玩具常见的装饰元素,相关公众会认为这些标志是装饰元素,而不是商业来源的标志。案例:被接受的位置标记

①鞋子上部外表面的图形元素:该商标是位置标记,由放置在鞋上部外表面上的具象元素组成,从鞋袖口的中心纵向延伸到鞋底。虚线表示商标在鞋子上的位置,并不构成商标的一部分[1]。

三、图案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e)项,图案商标是仅由一组定期重复的元素组成的商标。图案商标可以涵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它们更常见于纸张、织物、服装、皮革制品、珠宝、墙纸、家具、瓷砖、轮胎、建筑产品等商品[2]。

评估标准

在评估图案商标的显著特征时,欧盟商标审查员应使用适用于由产品本身外观组成的形状商标的相同标准。对于服务类别,图案商标可能用于信笺抬头、信函、发票、互联网网站、广告、商店招牌等。

1、司空见惯的图案:如果图案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的,它就可能缺乏显著性。例如,简单的条纹或格子图案。

2、传统或典型的图案:如果图案是某一行业中普遍使用的传统设计,它也可能缺乏显著性。例如,传统的花卉图案在纺织品中的使用。

3、基本/简单设计:由基本几何形状或简单线条组成的图案通常缺乏显著性,因为它们不容易被消费者记住或区分。

四、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f)项,颜色商标是指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这些颜色可以应用于商品及其包装,或者用于提供服务的背景中。

评估标准

颜色商标只有在非常特殊和罕见的情况下,或设计独特、容易记忆且不常见的颜色组合情况下,才可能具备显著性。否则,通常情况下,颜色商标不具备显著性。

1、单一颜色:通常都不能用于区分商品来源,除非证明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是不寻常或引人注目的。2、颜色组合:仅一种颜色或作为装饰性元素通常不具备商标功能。颜色组合明显分开、容易记住,与通常使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属于装饰性的则有机会被认为有显著性。

五、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g)项,声音商标的定义仅限于仅由声音或声音组合组成的商标。将声音与其他元素(如运动)相结合的商标不符合声音商标的条件,而是被视为多媒体商标。

评估标准

声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普通消费者应能将该声音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声音必须具有“某种共鸣”,使目标消费者能够感知并将其视为商标。

1、具备显著性情形:简短但不太简单的音调序列:能够被相关消费者记住的音调序列;清晰发音的独特词语:如人声中的独特词语;类似叮当声的声音序列;有一定复杂性的音调序列;与商品无关且具有足够共鸣的声音。

2、不具备显著性的情形:非常简单的音乐作品:仅由一个或两个音符组成的音乐作品。公共领域的声音:如国歌或其他常见音乐作品。声音过长:声音过长而不能被视为起源的指示。特定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声音:通常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功能性声音,如机器生成的合成声音或警告信号。过于简单或平庸的声音:例如平庸的铃声或不和谐的电子音调序列。

六、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h)项,动态商标是由商标要素的移动或位置变化组成或延伸至商标的商标。此定义不仅涵盖运动本身,还包括包含文字或比喻元素(如徽标或标签)的运动。

•显示元素位置变化:如一系列静止图像、颜色变化或一个图像被另一个图像取代。

•不包括声音:动态商标不包含声音元素(声音元素属于多媒体商标的范畴)。

评估标准

在缺乏相关判例法的情况下,评估显著性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相同。如果一个商标能够识别出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源自特定企业,并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1、具备显著性的动态商标示例:红色撇号和口号:类别:9, 35, 38, 41;描述:白色背景上的红色撇号轮廓,上面写着“未来令人兴奋”的口号,然后用“准备好了吗?”替换。显著性:该商标通过颜色和文字的变化,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出其商业来源。

2、不具备显著性的动态商标示例:洗衣粉上的“Premium”移动:类别:3(洗衣粉);描述:非独特/描述性语言元素“Premium”的移动;显著性:移动不罕见或引人注目,消费者无法将其识别为商业来源的标志。动态商标的显著性评估主要依据其是否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具备显著性的动态商标通常具有独特的视觉元素和变化,而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则往往过于复杂或缺乏独特性。

七、多媒体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第(i)项,多媒体商标是由图像和声音的组合组成或延伸至图像和声音组合的商标。术语“延伸至”意味着这些商标不仅涵盖声音和图像本身的组合,还包括包含文字或比喻元素的组合。

评估标准

在缺乏相关判例法的情况下,评估显著性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相同。根据EUTMR第7条第(1)款(b)项,如果一个商标能够识别出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源自特定企业,并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1、具备显著性的多媒体商标示例:类别:31类(新鲜水果);商标文件显示的图案是香蕉,但因其独特语言使得商标具有显著性。

2、不具备显著性的多媒体商标示例:3类(洗衣粉)描述:图像和声音的平庸,加上视频的简短,并没有给消费者留下持久的印象。因此,它缺乏固有的独特性,不会被视为商业起源的标志。

八、全息图商标的定义根据EUTMIR第3条第(3)款(j)项,全息图商标是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组成的商标。

评估标准

在缺乏相关判例法的情况下,评估显著性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相同。如果一个商标能够识别出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源自特定企业,并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案例介绍:类别:12(汽车);描述:全息图商标中独特的语言和比喻元素的结合使全息图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全息图商标的显著性评估主要依据其是否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

具备显著性的全息图商标通常具有独特的视觉元素和语言元素的结合,而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则往往缺乏独特性。评估时需参考具体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公众的感知。

本文探讨了欧盟商标显著性审查的标准和实践,涵盖了形状商标、图案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和多媒体商标。显著性评估的核心在于商标是否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具体评估标准包括商标的独特性、记忆性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视觉或听觉冲击力。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商标的显著性案例,本文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提高商标显著性的实用建议和指导。

相关文章

联系

IMG_3323

电话

咨询电话

办公电话:0574-27990505

值班手机:13486489788

--------------------------------

办公时间:8:30~17:30(工作日)

邮箱

电子邮箱

客服:service@huobanip.com

业务:marking@huobanip.com

合作:mars@huobanip.com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qrcode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