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4月13日

国家:美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耐克异议美国商标JUST DON IT!案

异议理由

1、理由一:依据《商标条例》第2(d)款

申请商标若同他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已使用的商标或商号近似的,注册处应拒绝核准其注册,即在先近似条款

2、理由二:依据《商标条例》第43(c)款

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以后,如果他人的使用会导致冲淡该商标的显著性,则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利禁止他人对该商标的商业使用,即驰名商标保护/反淡化条款

判决结果

针对异议理由一,根据美国法律,以在先近似为由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方需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在使用诉争商标方面具有在先权,并且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可能会导致对异议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因此针对双方是否沟通近似混淆,TTAB(美国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从以下几点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定:

1、在先权利

异议人基于其在先注册的六枚“JUST DO IT”商标,不可否认,异议人对“JUST DO IT”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且申请人也没有对异议人的在先权提出质疑。

2、近似混淆

委员会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中与影响混淆可能性因素相关的事实进行分析如下:

a. 商标固有显著性

委员会认为异议人的“JUST DO IT”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类、眼镜架、太阳镜、运动包、背包、瓶子(空售)、发饰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零售店服务”等产品或服务上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b.商标后天获得的显著性

异议人声明其商标“JUST DO IT”为驰名商标,并提供诸多证据支持其主张,委员会在审视证据后支持异议人的观点,认为异议人的商标在运动服饰和运动鞋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c.商标近似程度

委员会认为“JUST DON IT!”和“JUST DO IT”都由三个单词组成,以“JUST”开头,以“IT”结尾,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在外观和声音上相似,因此整体构成近似。

d.商品近似程度

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产品“医用口罩”与异议人的“服装、鞋类、眼镜架、太阳镜、运动包、背包、瓶子(空售)、发饰和销售上述产品的零售店服务”关联度不大,不构成近似。

综上,委员会认为尽管异议人的商标“JUST DO IT”比较驰名,而且与申请人的JUST DON IT!很相似,但异议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所涉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诉争商标的消费者是牙医和医疗保健提供者,他们在购买医用口罩时不太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口罩是由异议人生产或与异议人相关,因此认为两者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针对异议理由二,联邦巡回法院规定原告需从以下四个要素进行举证,才能在淡化的索赔中获胜:

1、原告拥有与众不同的驰名商标;

2、被告商标在商业上的使用会淡化原告的驰名商标;

3、被告对其商标的使用始于原告的商标驰名之后;

4、被告使用其标记可能会因模糊或玷污而造成淡化。

根据证据显示,异议人自1988年推出“JUST DO IT”商标以来便一直在持续使用它,并且该商标早在申请人申请日期即2020年10月7日之前就已经出名了。因此委员会认为重点是要评估申请人的商标是否会对异议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淡化。《商标条例》列举了衡量玷污性淡化的六个因素:①相似程度;②驰名商标显著性程度;③驰名商标排他性使用的范围;④驰名商标可识别的程度;⑤商标或商号的使用人是否有意想与驰名商标确立联系;⑥使用的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间实际的联系。

委员会从这六个要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双方商标足够相似,从而建立了它们之间的关联,异议人的商标本质上是独特的,公众对该商标的认可度极高,这就是为什么申请人打算与JUST DO IT建立联系。综合考虑认为若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会对异议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淡化。

综上,委员会认为异议人主张近似理由不成立,但主张的反淡化理由成立,最终异议成功,申请人的注册被拒绝。

学习心得

1、本案完美呈现了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即反淡化制度。案例中可以得出,美国法律明确界定了“淡化”的两种类型:(1)模糊导致的淡化:原被告商标间存在相似性,损害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2)玷污导致的淡化:原被告商标间存在相似性,损害原告商标的声誉。

2、美国商标异议程序介绍: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0天或延长的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提交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的40天内提出答辩请求;

3)证据披露:举行证据披露会议,讨论和解的可能,结束后双方进入初步证据披露和深入证据披露,包括专家披露,双方质询等,为期6个月;

4)审前披露:异议人和申请人进行审前证据披露,提交证词证明证据的有效性等,异议人进行抗辩,为期4个月;

5)简要陈述: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进行互相陈述;

6)口头辩论:若任何一方均可进行口头辩论,需在简要陈述后10天内提出;

7)异议结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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