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诉争事项:无效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王者荣耀香港商标无效案

无效理由

1、《商标条例》第11(5)(b)条:

如(b)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2、《商标条例》第12(1)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

(a)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及

(b)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

3、《商标条例》第12(2)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

(a)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b)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类似;及

(c)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4、《商标条例》第12(3)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

(a)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及

(c)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5、《商标条例》第12(4)条:

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任何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在后商标),在以下情况下或在符合以下情况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

(a)该在先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及

(b)在无适当因由的情况下使用该在后商标,会对该在先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

6、《商标条例》第12(5)条: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 ——

(a)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或

(b)凭借任何在先权利((a)段或第(1)至(4)款所提述的除外)(尤其是凭借关于版权或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范围内不得注册,而任何因此而有权阻止使用某商标的人,在本条例中就该商标而言,称为一项在先权利的拥有人。

裁定结果

本案无效申请人走完全部程序,包括出席聆讯,但商标权利人放弃无效的答辩和后续所有程序。虽然商标权利人放弃无效答辩,但知识产权署认为仍需要对无效申请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无效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深圳腾讯创始于1998年11月,是中国最早的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发展商,其后发展迅速,并于2000年2月设立关联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04年2月正式成立,并于同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申请人集团自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及移动应用增值服务供应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业务涉及即时通讯、网络媒体、无线和固网增值、互动娱乐、互联网增值、电子商务和广告七大范畴。

「王者荣耀」是申请人集团其中一个最受欢迎的在线竞技手机游戏,于2015年11月26日发行,日活跃用户在发行不到一个月已突破750万,到2016年中其注册用户已超过1亿,日活跃用户突破3000万,在2016年9月申请人集团更启动了「王者荣耀」职业联赛。申请人集团以「王者荣耀」商标

【涉外判例】王者荣耀香港商标无效案

提供包括第9类的手机游戏等相关货品,和第41类的通过移动电话提供电子游戏、网络游戏、为游戏娱乐目的在网际网络上筹备比赛等服务。自2015年10月起,申请人商标已经在中国内地就第9及41类货品和服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海外多个地区申请及/或取得了多个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凭借广泛和长期的使用和推广,申请人集团为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内地以至香港和其他地方建立了重大良好的声誉及商誉,在公众中被广泛认知并已变得驰名。因此,申请人商标在香港应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

诉争商标与无效申请人商标基本上完全相同,文字部分亦跟所有申请人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商品和服务亦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务而使用诉争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申请人集团是国际驰名的互联网手机及网络游戏发展商,为业内翘楚,若商标所有人同为业界一员,不可能不认识申请人集团和申请人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诉争商标,蓄意导致混淆,借此图利,明显是不诚实的行为,理应判定为不真诚注册。

知识产权署在审阅了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作出决定如下:

诉争商标与无效申请人的商标基本相同,两者不但同以简体中文字「王者荣耀」作为主要和显著部分,更采用了相同的字体,甚至背景图案也大致相同;而「王者荣耀」一词就诉争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而言,没有任何描述性质,具有高度显著性,诉争商标所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跟申请人所经销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类似;商标所有人不可能纯粹因为巧合而采用或独立地创作出诉争商标。根据无效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集团于2015年11月26日发行「王者荣耀」在线竞技手机游戏,并随即大受欢迎,日活跃用户在发行不到一个月已突破750万,直至2016年中其注册用户已超过一亿,日活跃用户突破3000万。因此,知识产权署认为申请人集团的「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在短短数个月,已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商标所有人作为同业者,在2016年3月22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不可能不认识申请人集团及申请人商标。事实上,在面对无效申请人的抄袭和不真诚指控及相关证据下,商标所有人没有提交任何反陈述或证据就有关指控作出任何反驳或响应。

综合所有证据而言,诉争商标明显是抄袭自无效申请人商标,商标所有人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目的在于蓄意误导消费者以增加诉争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销量,借此图利;根据商标所有人所知道的事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不诚实的行为,属于不真诚申请,因此,无效申请人根据《商标条例》第11(5)(b)条提出的异议成立,其他无效理由无需再作出考虑。

案例启示

  1. 根据天眼查显示,香港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个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且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王者荣耀商标在香港是被对方抢先注册,腾讯在2017年才递交的香港商标,但不影响腾讯基于恶意抢注成功无效掉对方。
  2. 王者荣耀发行时间是2015年11月26日,腾讯在2015年10月即开始在内地布局,但还是在香港布局时间过晚,好在经历了无效案后继续成功拿下王者荣耀商标权,由此可见提前布局的重要程度。
  3. 香港商标无效法律程序的规则及流程总结如下:
  • 1)、提出无效请求: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条例中的规定提出无效请求;
  • 2)、无效答辩:商标权利人在收到无效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反陈述抗辩,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则默认放弃注册商标;
  • 3)、无效申请人提交证据:收到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反陈述后6个月内提交支持无效的证据,证据需要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形式提交,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据,则默认放弃无效申请;
  • 4)、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收到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6个月内提交支持其注册的证据,证据需要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形式提交,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程序会继续,不会默认放弃;
  • 5)、证据回应(可选程序):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一方获得许可,另一方通常也会获准提交严格回应的进一步证据。无效申请人有权作为提交证据的最后一人;
  • 6)、聆讯:在提交证据完毕后,处长主动为聆讯定出时间、日期及地点,并把聆讯详情通知各方;
  • 7)、作出无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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