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1月25日

国家/地区:英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PUMA英国商标异议案

异议理由

一、《商标条例》5(2)(b)款:

(2)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which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如果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并且与在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则该商标注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不得注册。

二、《商标条例》5(3)款:

(3)A trade mark which –

(a) i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b) Repealed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se of the later mark without due cause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or be detrimental to,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e of the earlier trade mark.

若商标注册申请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先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在后商标的注册将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着性或声誉,则不得被注册。

三、《商标条例》5(4)(a)款:

(4)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s use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liable to be prevented-

(a) by virtue of any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 law of passing off) protect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or other sign 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where the condition in subsection (4A) is met.

根据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假冒法),如果该商标的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止未注册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则不得被注册。

裁定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走完异议所有程序,在最终口审阶段时,异议人仅主张异议理由一并放弃其他两个理由的控诉,依据的在先商标为其注册的国际商标第582886号延伸至英国的注册。

基于此条异议理由,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均含英文PUMA,近似度极高;商品方面,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的第7类产品与其已注册的产品“安全防护服,测量仪器、装置和设备”共享销售渠道,拥有类似的客户群体,因此认为申请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混淆。

注册处在审视异议人控诉后,对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做了具体的分析对比,并作出判决如下:

1)、商标视觉上,两者都含英文PUMA,虽然异议人商标含有图形,但两者商标在发音上完全相同,商标属于高度近似商标。

2)、商品方面,两者商品并非属于相同产品,注册处认为在考虑商品是否属于相似商品时,需考虑以下诸多因素:

(a) 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b) 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用户;

(c) 商品或服务的本质;

(d) 商品或服务进入市场的贸易渠道;

(e) 如果是自助式消费品,是否能在超市中被找到,尤其是否在同一个货架上被找到;

(f) 商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分类,以及商品或服务的竞争程度。

尽管异议人声称双方产品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异议人认为其产品安全防护服对于正确使用申请人产品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申请人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些产品的使用者在操作时会穿戴安全防护服和设备,但注册处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在操作车床或申请人的其他产品时有必要穿着特定的衣服以防发生事故。相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产品有相同的用户,显而易见的是这些产品在物理性质、用途和使用方法方面各不相同,作为替代货物彼此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3)、从一般消费群体和购买过程来看,在选择和购买异议人的防护服时,一般消费者会考虑到一些因素,例如找到合适的尺寸和适合其任务的安全材料;选择测量仪器需要考虑其准确度。而购买申请人的数控车床、加工中心、转向中心、放电机器等产品时,可能需要消费者进行大量的考虑,即使申请人的车床很简单,也会引起很大程度的关注,消费者可能更希望确保它适合他们的目的,并且购买次数少或者可能只购买一次。

综上分析,注册处认为双方商标在商品上未构成相似商品,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失败,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1、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判定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审判标准,但基本准则应该都是一致的,大多都会从商品和服务的本质、用途、一般用户、销售渠道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本案中异议人的产品实质上与申请人的第七类机械产品相似度极低,异议失败是大概率的事。

2、从本案可以看出跨类异议是有较大的难度的,即便像PUMA这样全球知名的商标也无法阻碍他人在不相关的类别上注册商标,除非能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关联关系。

3、英国商标异议程序介绍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2个月或延长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抗辩书;
(3)、提交证据和书面陈述:双方提供各自证据,并可对对方证据作出评论或质疑有效性,提交书面陈述;
(4)、聆讯:聆讯官根据在案文件或聆讯,作出书面异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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