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国家/地区:欧盟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VIVO欧盟商标异议案

异议理由

《商标条例》8(1)(b)款:

1.Upon opposition by the proprietor of an earlier trade mark, the trade mark applied for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b)if because of its identity with, or similarity to, the earlier trade mark and the identity or similarity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 trade marks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in the territory in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在在先商标所有人反对的情况下,如果所申请的商标因其与在先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性以及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性而可能使在先商标受保护的领域内的公众感到混淆,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关联的可能性。即,在先近似条款。

裁定结果

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处在审视异议人控诉后,对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做了具体的分析对比,并作出判决如下:

1)、商品对比

被异议人商标的商品为:

25类:内衣;胸罩;吸汗内衣;胸衣;女士连衣裙;运动装上衣;西装;女士内衣;体操服装;短上衣。

异议人商标的商品为:

25类:服装;衬衫;裤子;外套;T恤;裙装;内衣;内裤;泳裤;浴帽;泳衣;鞋;运动鞋;头饰;帽子;袜;长筒袜;袜子;手套[衣服];围巾;披肩;头巾;腰带;淋浴帽;睡眠面罩;雨衣。

异议处认为“内衣、服装”在两者指定商品清单中都有包含;被异议人的“内衣;胸罩;吸汗内衣;胸衣;女士内衣”均属于异议人的商品“内衣”;被异议人的“女士连衣裙;运动装上衣;西装;体操服装;短上衣”均属于异议人的商品“服装”,因此综合认定双方的商品完全相同。

2)、商标对比

从视觉和听觉上看,双方在“VIVO”部分及其发音是一致的。异议人商标字母被全部包含在被异议人商标中,商标的不同之处是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BRA”及其声音上的不同。但异议处认为当消费者遇到商标时,他们通常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商标的开头,这是因为公众从左到右或从上到下阅读习惯。因此认为双方在视觉和听觉上中等近似。

从概念上讲,一部分相关公众将理解异议商标的组成部分“BRA”是部分商品的含义,然而,对于商品的另一部分公众来说,两者均是毫无含义的词语,因此异议处对于概念上的近似保持中立态度。

3)、最终判决

异议处认为混淆的可能性包括消费者直接混淆商标本身的情况,或者消费者在相互冲突的商标之间建立联系,并假设所涵盖的商品/服务来自相同或有经济联系的企业的情况。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很可能会将有争议的商标视为子品牌,是在先商标的变体。

在本案中,整个在先商标被包含在被异议商标的开头,被异议商标的组成部分“BRA”的显著性是弱的(对于某些商品),“VIVO”则是构成被异议商标的重要部分,并落在它的开头,足以发现混淆的可能性,特别是考虑到商品甚至是相同的。

考虑到以上所有情况,异议处认为讲英语的公众可能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在欧盟,只要双方商标在部分欧盟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可能性,就足以拒绝有争议的申请。因此,综合判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1、欧盟成员国较多,商标法规定只要双方商标能在一部分公众中产生混淆,则足以以此来拒绝有争议的申请。因此在欧盟商标案件中,若能证明在欧盟成员国部分公众中能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那异议也是有较大概率可以胜出的,这无疑给了相关权利人更多的异议机会。

2、欧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一方若不回应,商标申请不会直接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会继续审查并裁定,这点和中国异议程序类似。欧盟商标具体异议程序介绍如下: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提出异议申请,且该期限不可延长;

(2)、和解谈判:和解期期限为收到通知日期起两个月,可延期22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可以进行谈判而达成协议,从而终止异议。如和解期结束未达成协议,则进入对抗期。如不想谈判,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欧盟知产局终止和解期。
(3)、异议证据:异议人提交详细异议理由和证据,期限为和解期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异议人不提出,则视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4)、异议答辩:被异议人提交答辩和证据,期限为和解期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如果被异议人不答辩,则当局仍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裁决。

(5)、双方进一步答辩:异议人/被异议人就被异议人/异议人提交的答辩证据发表意见,非必须程序。
(6)、裁定:欧盟知产局异议处根据双方抗辩资料和证据,进行最终裁决,任何一方不服异议裁定,可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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