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2年5月19日
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异议理由
1、《商标条例》第11(5)(b)条:
如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2、《商标条例》第12(3)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
(a)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及
(c)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3、《商标条例》第12(4)条:
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任何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在后商标),在以下情况下或在符合以下情况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
(a)该在先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及
(b)在无适当因由的情况下使用该在后商标,会对该在先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
4、《商标条例》第12(5)(a)条:
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 ——
(a)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裁定结果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除了在零售和批发业务之外,还有医疗及健康产业“阿里健康”,同时提供大量数据证明集团在全球的营业收入和市场推广开支巨大,以及消费者人数在逐年递增,截至2020年3月,阿里在中国的活跃消费者人数达到7.26亿,其品牌估价超1300亿美元,位居全球品牌价值第七和全球零售品牌价值第二。
异议人旗下阿里系品牌数量庞大,其“阿里健康”品牌由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子公司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其主要业务有医药电商及新零售、互联网医疗、消费医疗和智慧的等,至2020年3月,“阿里健康”收入逐年递增至95亿元,市场推广开支7.23亿元。
另外,异议人亦对申请人做了背景调查,发现申请人的唯一创办成员及股东何蕊伶女士为中国内地公民,且申请人曾就属类别9、35、41、43及44的商品及服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下诉争商标,但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驳回。
异议人认为,该等类别9、35、41及43的商品及服务与类别44的医疗服务性质无关,而类别9、35、41及43的商品及服务正涵盖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业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清楚异议人的商誉,而恶意抄袭异议人商标,并故意就与异议人业务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反观申请人,针对异议人的一连串严重指控,申请人没有交代涉讼商标的由来,亦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面对异议人对其刻意复制、模仿和不真诚行为的指称,申请人只是指出“阿里巴巴”四字并非异议人原创而是来自阿拉伯民间故事集(貌似除了这个理由,确实没啥好理由可编了)。对于异议人提交有关阿里巴巴集团及阿里健康的业务,以及有关阿里巴巴商标、阿里系列商标和阿里健康商标享有的商誉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质疑或提交任何反驳证据(真的很难反驳)。
注册处认定申请人是在清楚知道议异议人及其商标的声誉的情况下,抄袭了异议人“阿里”或以“阿里”为核心的商标,并提出涉讼商标的注册申请,目的是企图不公平地利用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性及在中国内地以至香港的商誉或声誉,牟取自身的利益,因此综合判定异议人基于《商标条例》第11(5)(b)条不真诚注册申请原则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案例启示
- 香港公司注册处对于公司注册非常之简便,被异议人“香港阿里康美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登记,注册地址在九龙旺角好景商业中心,是一家离岸公司,要知道,香港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二字不一定是真的集团。
- 香港商标异议程序沿袭英国制度,在最终聆讯前,需要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在程序中一方未继续对抗下去,则直接判输,本案中,被异议人还是比较坚强的,坚持到了最后。
- 香港商标法律对不真诚注册申请原则运用较多,比如一次申请很多商品类别,官方就会依据此条款提出质询,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意图使用的证据,本案中,审查员也是以基于不真实理由支持了异议方的理由。
- 和国内目前打击恶意注册商标情形一样,如果企业商标在香港被抢注,可以考虑运用这一条款,但需要综合有关证据情况,比如知名度、香港在先销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