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2年6月16日

国家/地区:英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涉外判例】苹果公司异议英国商标X-APPLE案

异议理由

一、《商标条例》5(2)(b)款:

(2)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which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如果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并且与在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则该商标注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不得注册,即在先近似条款

二、《商标条例》5(3)款:

(3)A trade mark which –

(a) i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b) Repealed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se of the later mark without due cause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or be detrimental to,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e of the earlier trade mark.

若商标注册申请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先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在后商标的注册将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着性或声誉,则不得被注册。

三、《商标条例》5(4)(a)款:

(4)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s use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liable to be prevented-

(a) by virtue of any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 law of passing off) protect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or other sign 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where the condition in subsection (4A) is met.

根据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假冒法),如果该商标的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止未注册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则不得被注册。

裁定结果

一、针对异议理由一,商标注册处从以下方面对异议人的近似主张做了全面的分析

1、产品的近似比对

在评估产品或服务的近似时,应考虑到与这些产品或服务本身有关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其性质、预期目的和使用方法,以及它们是相互竞争还是相互补充。注册处基于这些原则将申请商标的所有产品同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产品进行比对,发现全部都包含在异议人的产品,因此判定全部产品均相同和类似。

2、一般消费者及其购买行为

注册处同意异议人的观点,即争议商标的9类大部分产品的普通消费者都是普通大众,双方的受众群体基本是相同的。

3、商标近似比对

视觉上,两个商标的主体都由“APPLE”一词组成,不同之处在于申请商标开头的字母“X”。虽然“X”在申请人的商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但它仍将作为商标之间的视觉差异点。然而,考虑到“APPLE”在这两个商标中扮演的角色,注册处认为它们在视觉上高度相似。

听觉上,申请人的商标由三个音节组成,发音为“EX-AP-LL”。异议人的商标由两个音节组成,发音为“AP-LL”。从听觉上看,对方唯一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商标中的第一个音节,同时考虑到商标的整体印象,注册处认为双方在听觉上也非常相似。

设计概念上,异议人的商标仅由“APPLE”一词组成,将被广泛理解为是指苹果树的果实。这与异议人所保护的产品没有明显的联系。至于申请人的商标,同样的含义将适用于其自身的“APPLE”元素,这同样与所申请的商品没有明显的联系。字母“X”的添加将被理解为字母表中的字母X或表示10的罗马数字。从整体来看,注册处认为“APPLE”水果的概念将占据主导地位,而“X”在整体概念中没有明显的作用,认为两者在概念上非常相似。

二、针对异议理由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iPhone设备的全球销售数据非同寻常,尽管没有特别关注英国市场,但证据确实显示iPhone在英国各地的广告投放以及英国消费者在其网站上大量购买的事实。注册处认为申请人极有可能通过使用高度相似的商标“X-APPLE”来借助异议人的声誉牟取自身的利益。

三、针对异议理由三,注册处认为申请人的商品与“移动电话”之间可能不会引起混淆,但异议人的良好声誉可能会导致大量公众被误导购买申请人的商品,错误地认为这些商品是异议人的商品,因此,认为通过销售转移造成的损害很容易预见。

在审阅了所有异议理由和证据后,注册处判定异议的上述异议理由均成立,异议成功,申请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1、英国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会从字形、发音、一般消费者注意力和商标设计理念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案中争议商标虽然首字母不同,无奈其主体部分APPLE与苹果公司的APPLE一致,加上审查员对APPLE声誉的高度肯定,想必被异议人再怎么苦苦挣扎也是白费功夫了。

2、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通过在全球的大量销售和广告宣传,在英国已被当作驰名商标对待,任何想蹭APPLE声誉的商标注册行为请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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