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1年8月3日

国家:新加坡

诉争事项:商标无效

诉争商标双方信息:

【涉外判例】喜茶HEYTEA新加坡商标无效案

主要无效理由

一、《商标条例》第8(2)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a) it is identical with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or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下列情况下,商标不予注册:-

(a) 与在先商标相同,并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似;或

(b) 与在先商标相似,并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的。

二、《商标条例》第7(6)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application is made in bad faith.

如果商标申请是恶意的,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判决结果

本案无效申请人宣誓其为茶饮连锁店和茶饮品牌“HEYTEA 喜茶”的真实所有者和经销商”. 申请人自2012年在中国江门九中街开设第一家茶饮店以来一直在运营,当时品牌为“皇茶 ROYAL TEA”。2016年,申请人更名为“HEYTEA喜茶” 以区别于竞争对手和模仿者品牌。自成立以来,申请人即扩大了业务范围,并将“HEYTEA 喜茶” 品牌在各个国家进行经营。目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新加坡拥有500家门店,员工超过10000人。

针对无效理由一,申请人基于其在新加坡2017年1月23日已注册的43类商标“HEYTEA”,注册号为40201701447Y。注册处认为在比较商标时,要考虑三个方面:视觉、听觉和概念。很明显,两者在听觉、视觉和概念上是相同的。从商品/服务上比较,注册处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与茶相关的饮料和咖啡馆服务,且认为两者关联度极大,综合认为两者极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裁定基于该理由的无效请求成立。

针对无效理由二,申请人提出恶意是基于三个原因:

(i) 双方标志的相同性/相似性

(ii)对方利用申请人的商誉和声誉,扰乱申请人在新加坡的业务

(iii)商标所传递的“欺骗性”回应/误导性联想

首先,注册处认为在裁定异议理由一时,已经做出双方商标的相同性和近似性的判定;其次,注册所有人没有解释为什么选择“HEYTEA”而不是“HEETEA”作为其首要商标注册(因为其商号为HEETEA);最后但肯定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注册商标的字体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相比几乎相同,可以说不得不让人产生好奇。

另外,无效申请人指出,在其43类商标注册以后,对方的公司才成立,并随后提交了诉争商标申请。此外,申请人还指出尽管注册所有人于2017年才成立,但注册所有人却告知公众其“于2012年在广州当地的一条小巷首次创建”。在这方面,申请人的来源在申请人的网站上描述如下:“2012年……我们在广东省江门市江边里的一条小巷上开了一家小茶店”。参考文献中惊人的相似之处:

(i) “本地小巷”与“小巷”;

(ii)“广州”与“广东”

(iii)时间均为“2012年”

在辩护中,注册所有人却简单地否认了责任,称“这是我们的广告代理所做的”。这是不能接受的。查看代理商在自己网站上的内容是商业上的谨慎之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注册所有人会将如此重要的任务委托给其广告代理机构,而不确保其准确性。注册处认为“恶意指控是一种严重的指控,必须得到证据的充分支持,而通过推理过程很少可能做到这一点”,然而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注册处认为商标所有人的恶意昭然若揭。

在考虑了所有提交的诉状和证据以及书面和口头提交的意见后,注册处认为依据第8(2)条和第7(6)条的无效宣告成立,注册商标无效,该注册将被视为从未进行过。

案例启示

1、2012年,喜茶HEYTEA起源于一条名叫江边里的小巷,原名皇茶ROYALTEA。为了与层出不穷的山寨品牌区分开来,故全面升级为注册品牌喜茶HEYTEA。2018年11月,喜茶在新加坡开出海外首店,自此开启出海之路。在出海之前,喜茶便提前做了商标布局,可见提前布局的重要性。

2、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恶意抄袭、抢注的意图比较明显,且对无效申请人的控诉的反驳比较弱,导致商标注册处对无效申请人的观点更加认同,本案胜诉也在情理之中。

3、新加坡商标无效程序同异议程序较为相近,程序中的任一重要节点未继续则直接判输。具体法律流程整理总结如下:

1)提出无效:无效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无效理由可以是违反了Trade Marks Act中关于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与在先商标有所冲突; 注册商标被判定有欺骗行为;申请过程有失实陈述等;

2)无效答辩: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无效通知后2个月内(或请求延长的期限4个月内)提交抗辩书,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放弃商标注册;

3)调解:自提交答辩之日起,程序暂停,双方可协商或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申请调解;
4)程序恢复: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程序恢复,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设定证据提交期限;
5)提交证据:商标注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
6)预审、听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参加预审、听证会;

7)裁定:根据双方的书面文件和证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

8)裁定上诉:若对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日起28天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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