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8月9日
国家/地区:英国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异议理由
一、《商标条例》5(2)(b)款:
(2)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which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如果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并且与在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则该商标注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不得注册。
二、《商标条例》5(3)款:
(3)A trade mark which –
(a) i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b) Repealed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se of the later mark without due cause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or be detrimental to,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e of the earlier trade mark.
若商标注册申请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先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在后商标的注册将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着性或声誉,则不得被注册。
三、《商标条例》5(4)(a)款:
(4)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s use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liable to be prevented-
(a) by virtue of any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 law of passing off) protect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or other sign 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where the condition in subsection (4A) is met.
根据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假冒法),如果该商标的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止未注册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则不得被注册。
裁定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仅异议人提交了异议证据,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但双方都参与了视频聆讯。
首先,注册处在商品和服务方面做了大批量的对比,用较大篇幅来阐述两者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近似程度,最终认定双方在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构成近似冲突,少量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存在近似冲突。
其次,在商标近似对比上,注册处对申请商标和异议人的在先商标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并做出如下决定:
1、申请商标一
和异议人在先商标一
从视觉上看,它们都包含显示字母S的袋子,不同之处在于在先标是三维的,申请表是二维的。它们也有不同的颜色,尽管申请商标是以黑色和白色呈现的,它可以用任何颜色。它们的近似之处还在于单词元素都以字母SHOP-开头,另外双方的排列也不同,注册处认为双方在视觉上近似程度中等。
从听觉上看,在先商标可能发音为SHOP-IFF-AYE或SHOP-EE-FY,而申请商标可能发音为SHOP-EEE。第一个音节发音相同,另外,将SHOPIFY发音为SHOP-EE-FY的人会占更多数,因此认定双方在听觉上非常相似。
从概念上看,双方都是包含单词SHOP的虚构单词,这两个词都暗示在某种程度上与购物有关(也许是向零售企业提供的服务)。因此,注册处认为双方在概念上高度相似。
2、申请商标二
和异议人在先商标二
从视觉上看,双方都是显示字母S的购物袋图形,区别在于一个是二维的一个是三维的。注册处认为双方在视觉上介于中等和高度近似之间。
从听觉上看,它们都是简单地发音为字母S。因此,它们在听觉上是相同的。
从概念上看,注册处不认为任何真正的信息将由袋子装置本身或字母S传达,因此,概念立场是中立的。如果传达了任何意义,那么两者都是相同的。
3、申请商标三
和异议人在先商标三
从视觉上看,双方前四个字母均为SHOP只是结尾不同,在先商标中为-IFY,申请商标中为-EE。因此,注册处认为双方在视觉上类似程度中等。
从听觉上看,在先商标可能发音为SHOP-IFF-AYE或SHOP EE FY,申请商标可能发音为SHOP-EEE。如上所述,相对于相当大比例的普通消费者,第一个音节是相同的,并且在第二个音节的发音中将存在显著的重合部分。因此,注册处认为双方在听觉上高度相似。
从概念上看,双方都是包含单词SHOP的臆造单词。因此,两者都暗示在某种程度上与购物有关(也许是向零售企业提供的服务)。因此注册处认为双方在概念上高度相似。
综上分析,注册处认为双方商标在商品上构成相似商标,商标共存市场会造成市场混淆,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申请商标在大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不予注册,只在35类“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机构;为他人采购服务(为其他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1、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判定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审判标准,但基本准则应该都是一致的,大多都会从商品和服务的本质、用途、一般用户、销售渠道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本案中异议人商标所保护的类别几乎同申请人的完全重合,因此商品和服务上基本都被判定为近似。
2、英国知识产权局在评判商标近似时会从视觉、听觉和概念等方面对商标进行对比,其审判的原则比较清楚。
3、英国商标异议程序介绍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2个月或延长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抗辩书;
(3)、提交证据和书面陈述:双方提供各自证据,并可对对方证据作出评论或质疑有效性,提交书面陈述;
(4)、聆讯:聆讯官根据在案文件或聆讯,作出书面异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