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都需要在具体的商品上进行保护,尼斯分类就是一部统一的商品分类表,让申请人在不同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时,可以统一地确定需要保护的商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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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全称为《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因其于1957年6月15日签订于法国尼斯,故称为尼斯协定且自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品牌出海需注重商标注册,维护自身品牌权益,对于中小企业出海需要精准地在目标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品项目的确定十分重要。
商品项目选择原则
每个商品大类中,都会有很多商品项目,有些商品项目名称比较宽泛,如25类的服装,就是属于概念较大的名称,自然其可以覆盖保护的商品就会宽泛一些,比如上衣、裤子都属于服装的范畴。而有些商品项目则比较具体,比如鼠标,一般就是指电脑鼠标这一具体的商品了。
在中国注册商标时,作为专业代理人,一般会建议选择概念范畴较大的商品项目,这是因为遇到侵权时,可以覆盖的范围更广,得到的保护也就更强。
世界上采取尼斯分类的很多国家,都可以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商品项目选择建议,比如欧盟等,但是少数一些国家,在申请制度中,虽然接受了尼斯分类在其本国的应用,但对一些概念范畴较大的商品则要求具体化、明细化,主要涉及的国家有: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
申请人需要在这些国家进行商标注册选择商品项目时,往往需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项目是什么,比如在美国保护第7类的和面机时,就需要明确其用途,规范的尼斯商品为:kneading machines和面机(分类编码:090190),在美国则需要选择:Dough kneading machines for household purposes家用面团揉面机。
除上述主要原则上,我们在各国选择保护的商品项目时,也会遇到,规范的尼斯商品在具体国家可能会有细微的变化,如loudspeakers扬声器(分类编码:090190),在美国、韩国为Loud speakers扬声器(中间有空格)、在英国、欧盟则为Speakers扬声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认为仍然是同一种商品,仅仅是英语的表述与尼斯商品略有区别,但从其含义上看,并无实质性变化,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可接受的尼斯商品。
规范商品在不同国家不同申报要求
如《中国3C产品品牌出海商品保护清单》一文所述,中国3C产品商品保护清单中列举的常见出海商品,主要集中在第7类、第9类和第11类,本文列举在申请美国、英国、欧盟及韩国时一些商品项目的不同情况。
第7类商品示例
如表格所示,第7类的一些尼斯商品项目,往往在美国需要进一步地细化,而在英国、欧盟及韩国则可以直接按照尼斯规范商品予以递交。虽然韩国在保护商品项目时,也需要进行细化,但总体上比美国要求要宽松一些。
第9类商品示例
如表格所示,第9类的一些尼斯商品项目,美国需要对产品进行进一步限定,如穿戴式计算机就是明确了智能手表为形式的产品,而在英国、欧盟及韩国则可以直接按照尼斯规范商品予以递交。我们一般认为,在英国、欧盟等商品英文与尼斯名称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同一种商品。
第11类商品示例
从第11类商品上来看,基本情况和第7类、第9类一致,如空气除臭装置这一商品在美国需要进行功能上的限定(电动空气除息器)。
不接受商品项目修订建议
我们在实际代理海外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往往提出要保护的商品项目,并不是规范的尼斯商品名称,这种情况下,作为专业的代理人,首先要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析,尽量找出规范的尼斯商品建议申请人予以保护。
可规范建议示例
如下表所示,申请人提供的一些商品并不是规范的名称,但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应该根据功能、用途进行分析归类,这样更有利于客户保护。
可具体化建议示例
由于有些商品名称按照规范的尼斯商品去寻找比较困难,或者虽然有比较接近的商品,但并非申请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品项目,这种情况下,可在具体申请国家商品分类上进行检索确定。
错误建议示例
下表展示一些在实际代理过程中可能会容易错误建议的商品名称,比如电铃按钮与电警铃实际上功能、用途完全不同,在这些示例中,最终就未能帮助客户正确保护商品项目。
综上,本文以中国3C品牌出海主要保护商品类别及商品项目为例,深度地对商品项目选择原则、尼斯规范名称及翻译等原则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更多企业出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